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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浦钛业(00054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金浦钛业金浦钛业(SZ:000545)2025-06-23 19:31

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通知保荐机构[7]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7][9]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重新论证[13] -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距到账不超六个月[13] 闲置资金使用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4]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2个交易日内公告,到期归还并公告[15]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5] 超募资金使用 -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7]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超净额10%,使用需独立董事等发表意见及董事会、股东会审议[23]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净额10%,使用需董事会审议[24]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24]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调整计划并披露[28] 资金使用监督 - 会计部门设台账记录募集资金支出与投入[27]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报告[27] - 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现场检查一次[28] 用途变更与公告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21] 特殊情况处理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29] - 保荐机构发现问题,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深交所[29] 资产收购规定 - 发行证券购资产,新增股份上市前完成资产所有权转移,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29] - 发行证券购资产或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相关当事人遵守承诺[29] 独立董事权利 - 独立董事关注使用与披露差异,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配合承担费用[29]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及时公告,违规则公告情况及措施[30] 制度说明 - 制度“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2] - 制度与其他规定冲突按国家法律执行[32]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2] - 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