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募集资金使用审批 - 使用募集资金超出计划进度,额度在计划额度15%以内(含)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12] - 使用募集资金超出计划进度,额度在计划额度15 - 30%以内(含)由董事会批准[12] - 使用募集资金超出计划进度,额度在计划额度30%以上,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12] -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15%以内(含)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13] -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15—30%以内(含)由董事会批准[13] -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30%以上,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13] 募投项目相关规定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3]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或超10%使用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16]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支付困难时,自筹支付后六个月内可置换[16]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6]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保本型、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8]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超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8][19][20][21] - 公司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21]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按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24] - 公司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25]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间变更除外)、变更实施方式等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5]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审议[25]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9]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 公司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持有人一次回售权利,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27] 募集资金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9] - 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若认为募集资金管理有问题,董事会应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9]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鉴证报告[2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内容[30]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1] -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问题,应督促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32] 办法生效与修订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36]
瑞泰科技(002066) -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