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医药(600196) - 复星医药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外 的董事。 公司在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并适用本实 施细则。公司股东会仅选举或更换一名董事时,以及同时选举或更换一名独立非 执行董事以外的董事(即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在股东会上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表明该次 董事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股东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 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目。投票仅投赞成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