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医药(600196) - 复星医药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2025年修订)
2025-06-24 19:46

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要求 - 董事会至少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至少1名会计专业人士,1/3以上为独立非执行董事[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选举与补选规则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8] - 选举2名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0] - 因特定情形或辞职致董事会不符要求,60日内完成补选[11] 履职相关规定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5] - 专门会议过半数推举召集人,不履职时2名及以上可自行召集[17] - 提前3日送达通知,紧急可口头,召集人会上说明[17] - 表决记名投票,一人一票,全体过半数通过[17]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7]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十年[18]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19] 沟通与权益保障 - 年审后和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与年审会计师见面会[20] - 2名以上认为材料有问题可书面要求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2] - 履职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解决可报告监管机构[22] 费用与津贴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23] - 给予与职责相应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23] - 除津贴外不得从公司及其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23] 其他规定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履职风险[23] - “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5] - 未尽事宜或抵触规定遵照相关法规执行[2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5]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订亦同[25] - 制度发布主体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 - 制度发布时间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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