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6] 投资计划调整与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14] - 超原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4] 资金置换与使用规定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5]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6] 资金使用审议与监管 - 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部分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改变用途等还需股东会审议[10][11][12] -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须经项目论证、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20] 资金节余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程序[22]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2] 资金使用报告与检查 - 总经理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使用情况,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进展[14]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存放与使用情况[24]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4]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现场调查一次存放与使用情况[25] 其他规定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投资项目不得为高风险投资,不得变相改变用途,不得被关联人占用挪用[10][11][12] - 可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保本型且不影响投资计划[16]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5]
采纳股份(30112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