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金银河(300619) - 关联交易制度
金银河金银河(SZ:300619)2025-06-26 19:17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担保等除外)30万元以内、与关联法人交易(担保等除外)300万元以内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由总经理审议批准[17]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担保等除外)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担保等除外)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8] - 与关联人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担保除外)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19] 担保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8] 其他规定 - 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15] - 关联交易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14] - 应防止关联人干预经营、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等资源[14][15] 表决回避 -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23] 审议要求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且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7]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普通和特别决议由非关联股东投票,两名非关联股东计票、监票[30] 披露规定 - 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30]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31] 盈利担保 - 高溢价购买资产或购买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低于公司本身时,交易对方应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33] 特殊情况 - 与关联人向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同比例现金增资达股东会审议标准,可免审计或评估[34] 独立意见 - 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并出具报告[35] - 审计委员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35] 执行规定 - 关联交易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或确认不得执行,已执行未获批准公司有权终止[35] 子公司适用 -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37]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39] - 制度与有关法律等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等规定为准[39]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39]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0] - 制度发布时间为二〇二五年六月[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