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8]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规定,属违规使用资金[28] 项目评估与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评估或估算[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评估或估算[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4]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3]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3] - 支付人员薪酬等用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3]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5] 协议相关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协议[8] - 三方协议中商业银行三次未履职,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资金归还与计划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归还资金至专户,无法按期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6]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应在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6] 现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7]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审核与披露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5] 违规处理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除追究直接人员责任,财务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28]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达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未通知保荐机构等属违规情形[29]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等[29] -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9] - 违规行为被公开谴责等情形应从重或加重处理[29] - 有效阻止并主动纠正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应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30] -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应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30] - 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其意见[30] 其他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21] - 本办法所使用术语若无特别说明与《公司章程》含义相同[32]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2] - 若本办法与新文件抵触,以新文件为准[32]
金银河(300619)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