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披露义务人 - 适用于公司董事、董事会等多类信息披露义务人[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指定信息联络人[10] 信息披露原则 - 应遵循真实性、及时性等六项原则[4] 信息披露程序 - 需在各上市地同时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同信息[5] - 审核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并形成年度评价[7][8]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8] -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日常办事机构[10] - 公司本部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10] 信息披露时间 - 年报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4] - 中期报告需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6] - 季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第一、三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7] 特殊情况披露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应作专项说明[20] - 临时报告披露重大事项包括公司名称、经营方针等变更[20]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过总资产30%需披露[22]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需披露[22] -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职等情况需披露[22] -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停牌与复牌需披露[22] 豁免披露规定 - 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可依法豁免披露[24] -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26]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27] 信息披露文件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文与外文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28] - 重大或股价敏感信息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统一披露[30] - 定期报告披露草案需经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等签字[31] 定期报告确定 - 公司在每年第四季度确定本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33] - 定期报告提交前需董事长、财务总监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33] 评估与报告 - 董事会秘书需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评估信息披露内控及程序有效性[34] - 评估需在定期报告提交日期前90天内的某一日进行[37] -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规定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38] 会议与备案 -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提交日期前90天内召开信息披露会议评估办法执行情况[45] - 报送部门应于信息报出后3个交易日内将备案登记表等交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备案[50] 债务融资工具披露 -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于发行前披露最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等文件[55] - 公司应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55] -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至少于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用途[57] - 公司应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进行相关披露[56] 其他规定 - 公司各部门、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接受涉及公司情况的采访、查询[53] - 公司宣传登载信息需报请董事会秘书批准[54] - 公司向媒体等披露信息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发布[55] - 公司需在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公告[57] 内幕信息管理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59] -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需披露进展和方案主要内容[57] - 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应在1个工作日内披露[57] - 公司应加强重大或股价敏感资料正式公布前的保密工作[58]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禁止的交易等行为[58] 违规处理 - 擅自披露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责任人会受公司处罚[59] -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董事会要组织检查并更正[62] 政策制定与备案 - 公司所属企业可制定信息披露政策报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备案[64] 办法施行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和解释并经批准后施行[6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