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董[6]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公司与保荐人或独董、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三方协议中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募投项目与资金使用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按程序使用,达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12]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净额1%可豁免部分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13]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十二个月,到期归还专户并公告[14][15]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为安全性高非保本型[15][16] - 公司按补缺口、补流、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17]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披露[18]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属改变用途,主体或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19][20] 监督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会计师鉴证[24]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调整计划并披露[25] - 会计师对董事会专项报告鉴证并提结论[25] - 鉴证结论为特定情况,董事会分析理由、提整改措施并披露[25] - 保荐人或独董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公司募集资金情况[26] - 保荐人持续督导和核查中发现异常及时报告[26]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董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 公司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董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27] - 保荐人或独董发现违规或风险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27] 其他规定 - 公司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与发行申请承诺一致,原则用于主营业务[10]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作特定事项,部分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11] - 现金管理产品出现重大风险,公司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17]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不一致以规定为准[2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9]
金字火腿(00251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