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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药业(00272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特一药业特一药业(SZ:002728)2025-06-30 18:46

选聘规则 - 大股东等不得在审议前指定或干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2] - 选聘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8] - 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公开选聘方式[7]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3]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9]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超两年[10] 更换要求 - 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0] - 出现三种情况时应改聘[12] - 拟解聘和改聘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 - 拟改聘须在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原因[13] 监督职责 - 审计委员会监督审计工作、法规政策执行和业务约定书履行[15] 违规处理 - 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通报批评责任人[15] - 经股东会决议解聘,违约损失由责任人承担[15] - 情节严重对责任人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15] - 会计师事务所分包转包,不再聘用[15] 制度生效 -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17]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18] - 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