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人[3]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5]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超0.5%,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5] - 与关联人成交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超5%,及时披露并股东会审议,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5] 关联交易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6]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不得代理表决[7] 关联交易豁免情况 - 与关联人公开招标等交易可申请豁免股东会审议[7] - 与关联人现金认购发行证券等交易可免相关义务[8] 关联财务资助与担保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资助需特定审议并股东会审议[9] - 为关联人担保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并股东会通过,为控股股东等担保需反担保[10] 关联委托理财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可预计范围、额度、期限,额度使用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不超额度[10] 关联金融业务 - 与关联人金融机构存贷款以利息适用规定,与财务公司业务深交所另行规定[11]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因放弃权利与关联人交易按第十四条标准适用规定[11] -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以公司投资额适用规定[11] - 关联人受让权益主体股权等,涉放弃权利按第十四条标准,否则及时披露[11] 日常关联交易 - 首次发生按协议金额履行程序披露,无金额提交股东会[12] - 协议条款重大变化或续签按新金额履行程序披露[12] - 可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及时履行程序披露[12] - 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披露[12]
特一药业(002728)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