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于2025年6月26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关联方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关联法人[9]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12] 关联交易审批 - 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交易,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15]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2%以上且超300万元的交易,由董事会批准[17] - 与关联自然人达成交易金额15 - 30万元、与关联法人达成交易金额50 - 300万元或虽超300万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2%的交易,由董事长批准[17] - 与关联自然人达成交易金额低于15万元、与关联法人达成交易金额低于50万元的交易,由总经理批准[18] - 无金额限制或暂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18] 日常关联交易 - 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可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对本年度关联交易总金额合理预计,按预计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8] 财务资助限制 -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19] 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其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决议应反映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18] 关联方认定 - 关联董事包括交易对方、在交易对方任职等六种情形的董事[21] - 关联股东包括交易对方、拥有交易对方控制权等八种情形的股东[22][23] 回避争议处理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前,关联股东应自行回避,未回避时其他股东或代理人有权请求回避,有争议由非争议股东表决决定[19] 特殊回避情况 - 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应提出免于回避申请,经其他股东同意可正常表决,需在决议中详细说明并专门统计非关联方股东投票情况[24] 审议要求 - 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应充分讨论交易内容、数量、单价等[20] 定价原则 - 关联交易定价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无市场价格的重大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成本和利润标准确定价格[21][25] 专业意见 - 对于特定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发表意见,部分还需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22][25] 损失处理 - 公司因关联方占用资源造成损失时,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追究责任[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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