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迪特(301580)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定义 -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投票权,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乘积[2] 董事候选人提出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书面提出董事候选人[4] 投票规则 -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表决时,股东表决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乘积[8] - 股东投票所选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表决权总数多于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投票无效,少于则投票有效,差额视为放弃[8]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选举独立董事时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待选出独立董事人数乘积,只能投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同理[8] 当选规则 - 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且得票总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的当选[11] - 若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人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则重新选举;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排名在前的候选董事当选,相同的再重新选举[11] - 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重新选举[12] 实施说明 -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特别说明,选举前向股东发放或公布实施细则[14] -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制备适合累积投票的选票,标明相关信息,不设“反对”和“弃权”项,并作明确说明[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