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认定 - 公司关联法人和自然人认定标准含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4][5] 关联关系与交易 - 关联关系含股权、人事等关系,应实质判断[6] - 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子公司与关联人间转移资源等事项,应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8] 关联交易审议 - 公司审议关联交易应了解标的和对方情况,确定价格,必要时聘请中介,不得审议交易标的状况不清等情形的关联交易[9] - 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应签书面协议[10] 审批权限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总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总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总经理可批准[15]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不超3000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15]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但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15]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15] 担保审议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有关股东股东会回避表决[16] 审计评估 - 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交易标的为股权,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超六个月;为其他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超一年[18] 会议决议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监督检查 -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22] 损失处理 - 公司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资源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22] 子公司关联交易 - 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4] 担保披露 -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需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及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26] 日常关联交易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28] 特定交易豁免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特定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29]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1] - 制度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等规定抵触或股东会决定修改时,公司应修改本制度[32] - 制度修改由股东会决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32] - 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32]
爱迪特(301580)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