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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迪特(301580) - 股东会议事规则
爱迪特爱迪特(SZ:301580)2025-07-02 17:58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3]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8] 自行召集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深交所备案,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9] 提案权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3]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5] 通知内容 - 股东会通知应充分、完整披露提案内容,需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在发通知时披露[16] - 存在股东需回避表决或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召集人应在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17]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18]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19] 会议变更 - 股东会延期需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21] - 股东会取消需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21] -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变更需在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22]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2] 中小投资者表决 - 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表决时,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需单独计票并披露[26] 征集权利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股东权利[27] 投票规则 - 累积投票制下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28]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9]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29] 结果提示 - 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决议需特别提示[31] 记录保存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32] 提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转增股本提案应在2个月内实施[33]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34] 其他规定 - 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中小投资者投票权[34] -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35] - 本规则“以上”“内”含本数[37]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8]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