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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源股份(688148) - 芳源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芳源股份芳源股份(SH:688148)2025-07-04 18:31

关联人定义 - 公司关联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等[6]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2]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2]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除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且与董事长无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经董事长审批[13]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且与董事长无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经董事长审批[13] 担保与资助 -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关联参股公司除外,经特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特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时其应提供反担保[14] 交易价格与披露 - 关联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难比市场价格时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2] - 与关联法人发生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以及与关联自然人发生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时披露[19] - 公司可按类别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实际超出需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19] -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19]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19] 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5] 其他规定 - 公司持有子公司50%以上股份或能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或能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0] -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可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变化终止或修改协议[15] -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提供给关联方使用,如为其垫支费用、拆借资金等[15] - 未经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为股东等提供担保,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担保[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