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11]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3]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后两个交易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8]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6] 会议相关时间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20]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0] 投票相关规定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4] -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普通决议须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须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8]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31] 选举相关规定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31] - 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提名推荐[33] 其他规定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30]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逐项表决,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34] - 股东会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36]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内容需列明出席情况、表决结果等[36]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需特别提示[38]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8] - 因特殊原因致股东会中止或无法决议,应采取措施并公告、报告[38]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39]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无效,程序或方式违法等股东可60日内请求撤销[40] - 对召集人资格等事项有争议应及时诉讼,判决前执行决议[42] - 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2]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46]
凯添燃气(831010)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