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嘉维康(30112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 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 时生效。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出现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2 第五条 董事及高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