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管理原则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或相互担保,自身债务担保除外[2] - 原则上只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为其他公司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4] 担保审议流程 - 拟提供担保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披露[7] - 七类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须股东会审议通过[7] -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该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8] 担保额度管理 -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余额不超额度[9] - 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余额不超额度[10]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获调剂方单笔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11] 担保业务操作 - 财务部门负责调查评估申请担保单位资信,要求提供七类资料[13] - 经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决定,由董事长或授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合同须书面且合法[15] - 财务部门负责担保合同登记、注销与保存管理[18] 风险监控与处理 - 财务部门经办责任人关注被担保方情况并分析风险[18] - 财务部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并提出处理办法报董事会[23] - 担保债务到期督促被担保人履行义务,未履行应采取应对措施[24]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5] 信息披露与保密 -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保密等工作[20] - 经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在指定网站和媒体及时披露[21] - 担保信息未公开前控制知情范围,知悉者有保密义务[21] 责任与生效 -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23] - 本办法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5]
苏州龙杰(603332)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