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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华 都(00226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新华都新华都(SZ:002264)2025-07-07 18:31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4] - 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4] 审计委员会职责 - 披露财务信息等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7] - 每年至少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及监督职责情况报告[9] -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情况[11] -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考核[10] - 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监督落实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12] - 可对违规董事、高管提罢免建议[13] 审计相关流程 -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决定[11] - 内部审计报告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10] 审计委员会会议 -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17]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8] - 决议经成员过半数通过[18] - 表决和召开方式多样灵活[18][25] - 会议记录保存十年[19] - 通过议案及表决结果书面报董事会[30] 其他 - 公司应在年报披露审计委员会履职及会议召开情况[13] - 审计工作组为决策提供含财务报告等书面资料[15][17] -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