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002264)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审议主体 - 成交金额未超一定标准,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12] - 成交金额超一定标准,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3] - 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5%,由股东会审议批准[14] 担保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担保需反担保[14] 豁免与免于履行情况 - 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招标等交易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证券等交易可免于履行部分义务[16] 日常关联交易处理 - 首次发生按协议金额履行程序,无金额提交股东会[16] - 协议条款重大变化或期满续签按新金额履行程序[16] 子公司关联交易 - 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17]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非关联股东表决权过半数,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20] - 董事会需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2] 披露要求 -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22] 术语说明 - “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