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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华 都(002264)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新华都新华都(SZ:002264)2025-07-07 18:31

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4]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和预计收益[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1] - 拟延期实施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13]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计划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7] 资金使用决策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13]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股东会审议[19]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2]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等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资金监管与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8] -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其他规定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7]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10%及以上需股东会审议[24]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4] - 《管理办法》“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2] - 《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以现行法规为准[32] - 《管理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2] 违规处理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30]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员担责[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