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002264)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审批规定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批[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6] -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6]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批,且股东会审议时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6][7] - 除需股东会审批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7] 担保后续管理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十五个工作日内还款,逾期需及时披露信息[12] - 若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等影响还款能力,财务部应提议终止互保协议[13] 制度相关 -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定期核查制度,违规担保需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14] - 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6]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16] - 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抵触时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16] - 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1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