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4] 股东会触发情形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等可触发临时股东会召开[5] 提议反馈时间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8]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9] 临时提案规则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4] 通知时间要求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15日前通知[17] 通知披露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需披露提案具体内容及相关资料[18] 股权登记日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21] 会议延期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取消或延期需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21] 会议费用承担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12] 投票时间范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2] 会议主持规则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28] -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30]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31] 累积投票制情形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6] 决议通过比例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9]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0] - 部分特别决议除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需出席会议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1] 股份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5] 投票权征集主体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5] 表决方式规则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36] 表决票处理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36] 特别决议事项 -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公司资产总额30%需特别决议[42] - 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公司特定事项需经出席特别表决权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3] 会议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4] 提案实施时间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47] 股份回购决议 - 公司以特定目的回购普通股作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7] 回购决议公告 - 公司应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48] 决议撤销请求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规的股东会决议[49] 规则生效修改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53] 规则解释主体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54]
中天服务(002188)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