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项目论证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5]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5]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相应程序使用[18]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资金置换与协议签订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自筹资金[18] - 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可在6个月内实施置换[18]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1] 资金管理与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20]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仅限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使用[22] - 公司应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23] 投资计划调整与检查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33]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3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披露[3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3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4] 决策程序与整改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相关内容[23]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或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重大问题,应督促整改并报告[35] 鉴证报告相关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配合并承担费用[35]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后应及时公告,若存在违规情形需公告相关情况及措施[35]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其他规定抵触时,以相关法律等规定为准[37] -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订,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7]
中天服务(00218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