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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000966) -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第三版)》
长源电力长源电力(SZ:000966)2025-07-16 19:01

规定修订 -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第三版)》于2025年7月16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修订[1] 管理原则与领导架构 - 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党的领导等原则[3] - 公司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5] - 董事会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管理[5] -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等[5] 机构设置与职责 -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党委等领导下开展工作[6] - 基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分管审计工作[6] - 公司建立与其他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6] -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十类事项履行监督职责[7] - 公司审计部负责多项管理职责[7] - 基层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贯彻公司部署等工作[8] 权限与保障 -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有提供资料等权限[11] - 公司及基层企业应保证内部审计人员配置等[13] 审计流程 -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16] -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16] - 审计组内部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对象意见[18] - 审计对象需在十个工作日内送交书面意见[18] - 审计对象收到内部审计报告六十日内书面报送整改结果[22] - 被审计单位在内部审计结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企业内部公告整改结果[22] -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内部审计报告问题严重性组织会议反馈结果[20] 问题处理 -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程序移送相关部门[24] - 审计对象存在拒绝接受审计等情形,内部审计机构责令改正[25] -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审计等情形,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25] 施行与废止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废止[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