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制度修订 - 2025年7月15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法定公积金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7]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8] 利润分配频率与条件 - 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11] - 发放现金股利需满足4个条件[11] 现金分红比例 - 满足条件时,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12]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80%[13]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40%[13]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20%[13] 重大资金支出界定 - 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5000万元,或达总资产的30%属重大资金支出[12] 政策调整表决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需相应表决同意[16] 股利派发与披露 - 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21] -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超相应期间净利润[21] - 董事会审议通过方案后及时披露,股权登记日前披露实施公告[21] - 权益分派方案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有效期内召开股东会审议[21] 其他规定 - 分配金额不超最新一期定期报告可供分配利润[21] - 调整公司章程现金分红政策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2] - 在年度或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22] - 未能按期实施权益分派,董事会期限届满前披露致歉公告并说明后续安排[22] - 继续实施权益分派以有效期内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为依据,重新审议并在股东会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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