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601633) -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稿)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稿) 此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1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此制度尚需经公司 2025 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不足 50% 的股份但能够通过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以协议等其他安排实现控制的公司。 其中控制是指根据章程或协议,能够控制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 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 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第二章 具体规则 第四条 除因下述情形外,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