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002821) -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2025 年 7 月修订)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二章 控股股东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 分之三十)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表决权 的行使; (三)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三十以上(含 百分之三十)的股份; (四)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 第一章 | 总则 2 | | --- | --- | | 第二章 | 控股股东 2 | | 第三章 |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2 | | 第四章 | 保证公司的独立性 4 | | 第五章 | 控股股东的信息披露 5 | | 第六章 | 附则 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 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