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等发表意见[11]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相关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1] 项目可行性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2]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置换自筹资金[12]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3]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应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7] 流动资金补充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信息,单次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5][18]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使用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19] 项目延期与变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需披露未完成原因等情况[16]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部分变更情况无需股东会审议[18]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需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并披露相关信息[19]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19]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并披露[23]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24]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27]
ST证通(002197) -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