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6]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募集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12个月[1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并公告[15] 三方监管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5]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10]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10]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非保本型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6]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在董事会会议后公告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等多项内容[17]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公司应按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顺序使用超募资金[19]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后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21]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相关机构发表意见后披露;达到或超过10%,还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3] 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按变更要求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24] 募集资金使用监督 - 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6]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7] 项目延期实施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相关情况[28] 专项核查报告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9] 特定鉴证结论处理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9] 违规处理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等未履行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等情况,应督促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9] - 公司及相关方违反制度规定,深交所可依据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处分[31] 制度相关 - 制度中“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1]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随政策法规变化修改补充并报股东会批准[31] - 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31]
红 宝 丽(002165) -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