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账户管理 - 公司应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专户数量原则不超过募投项目个数[9]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9]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在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9]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13] 资金使用审批 -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审批后付款,超过授权范围报董事会审批[15] 项目检查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15]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进行检查[15]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等事项时,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16]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0]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21]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7]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使用节余资金达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9] 闲置资金使用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19]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24] 资金归还与公告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9] 审计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9]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32] - 公司应配合专项审计并承担费用[3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进行现场核查[32] - 会计年度结束后,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2] 结论处理 - 若募集资金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违规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32] 制度相关 - 制度与其他规定冲突时以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准[3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6]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6]
宣亚国际(30061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