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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30071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华信新材华信新材(SZ:300717)2025-07-21 17:01

选聘要求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2] - 选聘的事务所应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改聘时新所近三年未受相关行政处罚[4] 选聘工作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及监督审计,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及监督报告[6]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结果及时公示[6][7] - 选聘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8] - 选聘基本程序经审计部、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等环节[9]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0] 文件保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9] 改聘规定 - 改聘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5]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6] -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法规政策执行、选聘合规、约定书履行等[16][17] 违规处理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处理[17] - 董事会可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17] - 股东会决议解聘事务所,违约经济损失由直接负责人承担[17] - 情节严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17] - 情节严重时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有分包转包等行为的事务所[18] 制度说明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19]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19]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