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华信新材(30071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华信新材华信新材(SZ:300717)2025-07-21 17:01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1]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协议签订与变更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公司变更协议需在原协议终止1个月内重新签订并公告[7] 资金使用与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3]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5] 资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4] 专户设置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5] 超募资金计划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16] 项目变更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应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20] 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2]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计划调整与审核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3]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3] 制度制定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