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华信新材(300717) -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华信新材华信新材(SZ:300717)2025-07-21 17:01

担保审议条件 - 被担保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4]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6] 审议通过比例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6] - 股东会审议部分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6]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提供担保议案时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7] 担保管理措施 - 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担保合同检查、清理[11] -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单位信息跟踪等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11] - 办理担保业务一周内,公司需向董事会书面备案[11] 法律顾问职责 - 公司财务部经办对外担保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11] - 法律顾问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资格审查,提供法律可行性建议[11] - 法律顾问负责起草或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11] - 法律顾问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的法律纠纷[11] - 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法律顾问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事宜[11]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12] 制度所属信息 - 制度所属公司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间为2025年7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