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新材(300717)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报告义务人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等为报告义务人[2]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7]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7]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需报告[10]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0] 其他报告标准 - 诉讼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超过该资产30%需报告[11] 重大信息披露 - 变更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变化、董事变动等需披露重大信息[13] 报告流程 - 各部门向董事会和董秘报告重大信息进展[14][15] -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当日向董秘报告并提交书面文件[17]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提供发生原因、协议书等材料[17] - 重大信息传递需明确经办人员、编写报告、审核评估及提交审定或审批[17][18] 信息要求与责任 - 报告人员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20] - 报告义务人和知情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20] - 董秘与投资者沟通非强制性披露的重大信息[20] - 董秘负责回答咨询、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20] - 瞒报、漏报、误报重大事项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