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5]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情形之一,应提交审议[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等8种情形,须经审议通过[9]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等3种财务资助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审议[10]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提交审议[11] 股东会授权事项 - 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6] 股东会通知与提案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通知[1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8] 股东会投票相关 -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交易时间[21] - 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事项应单独计票[23] - 股东超规定比例买入有表决权股份,超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5] 股东会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定后不得变更[19]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9]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特殊情况由相应人员主持,主持人违规可推举他人主持[22]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作过去一年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应作述职报告[23]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16]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9]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9]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0]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轻微瑕疵且无实质影响除外)[30]
华信新材(300717)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