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2025年7月1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3]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解释权、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40] 信息披露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负有信息披露或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8]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11]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审计,拟送股等特定情况中期或季度报告财务报告需审计,仅现金分红可免审计[11] -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应及时报告并公告原因等,变更披露时间按北交所规定办理[12] 审计意见处理 - 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披露定期报告时应披露相关专项说明及要求文件[12] - 若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违规,公司应纠正并披露相关材料[13] 报告审议与确认 - 定期报告内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1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有异议应说明理由并披露[13] 监督与检查 - 审计委员会监督制度实施,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督促董事会改正,不改则报告北交所[8] - 董事会定期自查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发现问题改正并在年报披露执行情况[27] 重大事项披露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等超总资产30%需披露[1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5]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等需披露[21] - 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应及时披露[15] - 发生重大事件报送临时报告并公告,筹划重大事件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15][18] 其他规定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发通知[20] - 预计范围内关联交易在年报和中报披露执行情况[21] - 直接或间接持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持股比例每增减5%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4] - 公告披露后有错误或遗漏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未按时披露或应披露未披露发补发公告[27][28] -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并签署《承诺书》[28] - 公司建立财务内控,重大信息文件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30][33] - 收到监管部门文件,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督促通报[34]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36]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致违规,公司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38]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规定冲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交所规定执行[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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