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8] - 特定情形下,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会[9]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发书面通知,临时股东会提前十五日[33] 股东权利与提案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0] - 董事会秘书可向单独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东等征集提案[2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2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东可提出董事候选人提案[31] 担保与重大资产事项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股东会批准[16]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批准[16]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批准[1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批准[16][17][20] -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15] 决议通过规则 - 股东会对普通决议事项授权董事会,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9]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0] - 董事选举应选出人数在二名以上时,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55] - 董事候选人获得表决权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全部表决权数的二分之一者中选[58] 其他规定 - 上市公司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事宜[30]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70][71]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程序、方式或内容违反规定,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72] - 董事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股东会所议事项和决议[75] -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后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时生效[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