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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601727) - 上海电气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7-22 19:31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3]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有表决权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可书面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15] - 董事会收到书面要求30日内未发召集通告,股东可在4个月内自行召集[15]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在特定情形可自行召集主持股东会[16]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需在会议召开20个工作日(且不少于21日)前发书面通知;临时股东会需在10个工作日或15日(孰长为准)前发书面通知[19]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含1%)股东的提案[8]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8] - 审议当年年度预算外且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9] - 审议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或超过净资产30%的委托理财事项[9] - 审议公司资产抵押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或超过净资产30%的事项[9]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六种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等七种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批[12]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五种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非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特定人员以外的人订立重要业务管理合同[13] 提案与投票 - 审核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2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19]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5] - 提案人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股东授权代理人做议案说明[28] 表决规则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5]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5] - 类别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该类别股东会议有表决权的类别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4] 会议记录与决议实施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需记载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等内容[38] - 会议记录应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永久保存[39]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0] 股东权利与类别股东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但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40] - 公司拟变更或废除类别股东权利,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和受影响类别股东在另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上通过[42] - 受影响类别股东在涉及特定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股东无表决权[44] - 公司每间隔十二个月单独或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拟发行数量各自不超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20%,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特别程序[45] - 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计划,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完成,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特别程序[45] 其他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相关信息,内外资股股东出席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公告[47]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特别提示[47] - 本规则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也需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