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修订 - 2025年7月2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7] 提议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在5日内发出通知[10]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在5日内发出通知,不同意或未反馈,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10][11]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在5日内发出通知,不同意或未反馈,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11]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个交易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6]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6]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交易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9]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2] 参会资格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拒绝[22] 发言限制 - 登记发言人数一般以10人为限,超过则抽签决定[27] 表决通过 - 关联交易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需2/3以上通过[29] 表决权限制 -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特殊原因持股应在1年内消除情形,否则无表决权[30] - 股东超规定比例买入股份,超比例部分36个月内无表决权[30] 投票权征集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0] 累积投票制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30%以上或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1] 候选人提名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3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34] 职工大会 -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需全体职工或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37] 职工代表选举 - 职工代表董事需参与投票职工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39] 计票监票 - 股东会表决需推举2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39] 会议结束时间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41]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3][45] 提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方案[45]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46] 规则生效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50] 规则解释 -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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