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顾问[6]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差异审批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在10%以内(含),由总经理批准[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在10% - 20%,由董事长批准[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在20% - 30%,由董事会批准[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达30%以上,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3][29] 项目重新论证与审议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3]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达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募集资金检查与协议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4]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或独财顾问、银行签三方协议[6] - 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6] 募集资金置换与管理 - 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或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7]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应为安全性高的产品[17]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9]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0] 募集资金项目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7]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完成,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16]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9]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9]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29] - 若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29] - 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30] 制度施行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2]
新晨科技(30054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