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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电工(001359)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平安电工平安电工(SZ:001359)2025-07-23 20:31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6][17][32]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7]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8] 协议与制度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不得存于其他账户[8][9] 资金使用规范 -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3][14]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需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14]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21]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需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且不得质押[22]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3]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按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进行[24]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0]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到或超过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0] 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改变实施主体(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间变更除外)等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7] 资金监管与核查 - 公司财务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31]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31]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保证并提出鉴证结论[3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3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4] 异常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3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3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违规等情况应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34] 监督与解释 -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和制止违法使用募集资金情况[35]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