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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创能源(688429) -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时创能源时创能源(SH:688429)2025-07-24 18:46

关联人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关联人[4]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30万元以上交易,需独立董事同意后经董事会审议披露[13] - 与关联法人成交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需相关程序披露[13] - 与关联人交易(除担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提供报告并经股东会审议[14] - 达到披露标准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7] 董事会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3][18] - 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会审议[13] 股东会审议规则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17] 关联交易原则 - 关联交易应保证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2] - 关联交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关联方表决需回避[8] 其他规定 - 公司防止关联方干预经营、占用或转移资金资产及资源[9] - 公司不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14] -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关联交易,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评估或审计[15]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非关联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6] - 公司不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有条件限制且需审议[17] - 公司对特定交易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制度[17] -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审议披露[17]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17]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废止[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