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创能源(688429) -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协议与公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8]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要重新论证项目[8]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2] - 募投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2]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2]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信息[13] 流动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4]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0万元可免特定程序[16]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3]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使用需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审议[15]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如取消原项目等)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审议[18]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由董事会决议[18] - 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原项目情况、新项目情况等内容[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