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士顿(301315)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1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 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审计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