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9]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和预计收益[16]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6]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8]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8] - 募投项目中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8] 现金管理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19]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21] 三方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协议并公告[9]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1]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4]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9] 检查与审核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0]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9]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30] 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27] 责任追究 - 公司董高不得参与等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否则追究责任[33] 制度说明 - 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6]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36]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37]
威士顿(30131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