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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能(603693) - 江苏新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25日修订)
江苏新能江苏新能(SH:603693)2025-07-25 20:46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存在2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管理[6]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2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应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0]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2] 资金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3]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14]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应将资金归还专户并公告[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6]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1次[22]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1次现场核查[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3]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5] 违规处理 - 董事等违反制度规定,责令改正,造成损失或后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