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为公司关联人[5]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0]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2]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未达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13] 财务资助与担保规定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2/3以上审议通过,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2/3以上审议同意并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其应提供反担保[13] 关联人信息报送与更新 - 董事等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8] -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填报或更新关联人名单及关系信息[8] 子公司关联交易处理 -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7] 关联交易审议流程 - 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5]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总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无总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可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7] - 已审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按总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无总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18] 豁免情形 - 部分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如获赠现金资产等[19]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满足条件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关联交易涉及特定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或履行义务[20]
江苏新能(603693) - 江苏新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7月25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