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规定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1000万股,面额股每股金额为1元[4]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 -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3] - 公司增加资本方式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等[5] - 公司股份应当依法转让[5] 股东权益与义务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6]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当日书面报告公司[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股东会提出提案[14] 会议相关规定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16]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另有规定的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8] - 股东会因特殊原因中止或不能决议,应尽快恢复或终止会议并报告[18] 董事相关规定 - 董事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21][22] - 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22] -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22][23] 利润分配规定 - 现金分红条件为公司盈利且无重大投资等事项,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累计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32] - 公司当年股票回购支付现金视同现金红利,计算比例时合并计算[32] -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须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33] 其他规定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34]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相关业务,聘期1年,可续聘,聘用、解聘由股东会决定[35] - 公司对《股东会议事规则》等10项治理制度进行修订,拟修订治理制度已通过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尚需股东会审议[41]
瑞晟智能(688215) -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